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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4-02 20:28  浏览:452

获悉,生态环境部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0年以来,全国生态环境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近期接连发生四川遂宁“3·4”华顺海天化纤公司废旧塑料仓库火灾、河北正定“3·10”可燃液体仓库火灾、河南开封“3·16”兰博尔公司氯代苯酚中间体原料堆棚火灾、黑龙江伊春“3·28”鹿鸣矿业公司尾矿库泄漏等多起事故,对生态环境安全带来较大威胁。特别是四川彭州“3·14”柴油泄漏事件,导致下游德阳、什邡取供水中断,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环境影响。同时,汛期已至,易发生各类自然灾害次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时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紧盯环境风险点,抓实抓细抓好各项工作,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

一、及时核报事故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核报工作,通过网络舆情、环保举报、在线监测、下级报告等渠道,及时发现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苗头信息;主动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水利等部门沟通,尽早获知突发事故、自然灾害和水文水利等信息。落实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要求,收到事件信息或发现异常情况,值守人员应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时开展调度核实工作。涉及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的,上下游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20〕5号)要求,及时互相通报事件信息。

二、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由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事件处置。现场处置人员要重点关注消防水使用收集处理以及周边大气污染状况,核实事发地周边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工作组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现场情况,并协调当地因地制宜采取筑坝拦截、引渠分流、水利调蓄、投药降污等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污染,降低生态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调度处置的各类突发事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渠道报告,特别要做好现场照片、视频等多媒体信息报送。

三、科学开展应急监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事故涉及的化学品种类,科学确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监测。结合现场情况和河流流速流量、风速风向等参数,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并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加密监测频次,尽量实现各点位同步监测,全面准确掌握事件环境影响。涉及水污染的事件,要摸清污染团走势、找准污染前锋及峰值分布。涉及大气污染的事件,除常规指标外,要着重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为事件应对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持。

四、主动发布事件信息。对所有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协助属地政府第一时间主动发声,说清环境影响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避免不实信息传播。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以通俗语言客观准确发布信息。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解读。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防范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我部将对在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扬,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当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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