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大连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11-30 09:35  浏览:264

辽宁省大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大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省级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实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

《方案》明确了五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发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修复方案编制、鉴定评估和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同时,《方案》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于本方案,一是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二是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三是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赔偿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的不同,《方案》指定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方案》在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由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支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方案》还鼓励公众参与,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讯员吕佳芮 记者杨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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