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印发河南省地方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要求如下:
2019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铝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其他非铝用炭素生产企业、煅后焦生产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