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9-07-15 13:23  浏览:1673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根据相关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基本要求


本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工作,编制相关报告。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或者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相关报告报送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将相关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超过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于达到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在上海环境网上向社会公开。列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建立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报告的评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块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归档以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列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督促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储备协议等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配合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环节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存在污染需要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应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相关报告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并将相关报告报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三方评审机构受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第三方评审报告。


四、评审组织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需符合以下要求:


1. 能独立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评审工作的在沪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 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3. 具有专门的技术审核人员,其中应含有环境或地质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 具有组织评审的固定工作场所;


5. 不得承接被评审对象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方案等备案工作需要组织评审的,可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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