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9-07-15 13:23  浏览:1673
五、评审工作程序


(一)材料接收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相关评审材料递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材料递交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见附件1、附件2)。


(二)评审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委托函。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第三方评审工作流程》(附件3)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第三方评审报告。在专家评审会议之后,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对报告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评审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推荐专家人选组成。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应从本市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5~7名专家,评审形成专家意见(附件4、5)。区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执行。


评审结论表明相关报告需要修改完善后通过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完善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6)并由专家签字确认,第三方评审机构在确认归档材料后,向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结论表明相关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需要补充调查、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整改后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三)材料归档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方案等的归档材料(附件7),由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分别留存。如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留存一份。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归档材料一式四份,分别由市、区生态环境局、市、区规划资源局留存。


(四)评审结论应用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将人体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的地块纳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名录,将名录更新情况通知区生态环境局,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布。区规划资源局应及时上网查询名录更新情况,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区生态环境局对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六、监督管理


第三方评审机构要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评审机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评审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要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并对提交的专家评审意见终身负责。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每次专家评审会议期间,对每位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操守等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由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汇总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违反评审相关规定的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视情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七、其他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完成专家评审,且区生态环境局尚未出具备案意见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将评审工作相关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报请市、区财政部门批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沪环保防〔2014〕188号文、沪环保防〔2016〕226号文、沪环保防〔2017〕311号文有关评审事项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评审材料接收地址


2. 市生态环境局评审材料清单


3. 第三方评审机构工作流程


4. 专家评审个人意见表


5. 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6.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


7. 归档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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