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城市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由其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
直排海污染源中的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和表2中的排放限值,并根据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执行表3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关于《行动计划》中实施总氮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
沿海城市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16个涉氮重点行业(见附件4),实施总氮总量控制。
五、关于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
在研究制订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基础上,推进沿海县(市、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鼓励三省一市出台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实现尾水达标排放。
六、关于生态修复目标
(一)生态保护红线区占比目标
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海域)、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海域)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其管理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5%、25%、10%、40%。
(二)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
到2020年,确保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自然岸线保有率分别不低于35%、35%、5%、40%。
(三)滨海湿地整治修复目标
2020年底前,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整治修复规模分别不低于1900公顷、800公顷、400公顷、3800公顷。
(四)岸线整治修复目标
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整治修复岸线新增分别不低于30公里、14公里、4公里、22公里。
七、关于相关用语的含义
与《行动计划》相关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入海河流
指在自然形成、与海洋相通的水道中连续或间歇性流淌的天然水流。
(二)人工排水设施
指直接向海洋排水或具有引水、通航等功能的人工设施,包括管道、沟渠、运河等。
(三)入海排污口
指接纳污(废)水并排入海洋的人工排水设施。
(四)两类排污口
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统称。
(五)入海水流
位于陆域、海岛的入海河流和人工排水设施的统称。
(六)直排海污染源
指直接向入海排污口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