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四川发布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07-20 22:09  浏览:467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水环境保护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等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等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相关技术规范,依法按照权限划定和调整沱江流域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沱江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确定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本行政区域沱江流域水污染,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沱江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加强水资源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守本行政区域沱江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


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市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接近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二十条 直接从沱江流域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环境准入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沱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等规划和拟定的禁止、限制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调整。


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行业、企业,应当采取限期淘汰、转产、搬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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