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
四川发布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9-07-20 22:09  浏览:468
第二十六条 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三)水环境质量状况;


(四)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分布及水质监测状况;


(五)排污口更新情况;


(六)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八)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


(九)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十)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主要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水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四)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沱江流域总磷等重点水污染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沱江流域实行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


(一)削减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推动磷矿开采项目逐步搬迁或者退出,禁止新建磷矿开采项目;


(三)强化工业领域总磷污染防治,禁止在工业循环冷却水除垢、杀菌过程中加入含磷药剂;


(四)加强资源化综合利用,新增磷石膏实现产消平衡,并按照要求削减磷石膏堆放存量,实施涉磷石膏堆场规范化整治,按照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


(五)监督磷石膏堆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和渗滤液处理、冲洗废水处理等措施达标排放,禁止偷排和漏排;


(六)其他特别措施。


第三十条 在沱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沱江流域的排污口调查,对排污口情况登记造册,实施规范化整治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排水管网、箱涵、明渠等排水设施进行疏浚和维护,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监测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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