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通知的出台,对第三方治理行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预计我国第三轮工业环保市场有望开启。政策垂青下,之前“不温不火”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也将火热升温,开始驶入“黄金赛道”。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大势所趋
随着环境治理需求的不断增加,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暴露出了“治理效果不理想”、“治理成本压力增加”等一系列弊病,市场亟需探索新的模式来应对环保压力。由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运而生。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由政府监督部门对污染治理结果进行监督的新模式,“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实现了污染排放者与污染治理者相分离。在这个过程中,专业的第三方企业介入治污,污染治理义务由其承担,但环境服务公司与排污企业共同承担环境治理风险,实现了污染排放者与污染治理者相分离,有利于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保领域,弥补政府环保投入的不足,有利于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也大大提高了环境治理效率。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制化进程
目前,中国多地已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和意见,致力于破除治污难题。
国家层面
2012年5月17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中第一条第(十)条“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
2013 年 11 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从国家环境政策层面提出了“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念。
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69号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从机制创新和政策支持等方面明确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框架。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在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的市场份额要取得大幅度提高、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与中央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推动政策。
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标是,到2020年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由现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领域全面扩大至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社会资本更加活跃,资本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
2016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旨在为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参考。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保技术国际交流合作部发布了《关于印送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的函》,其中推荐了6个案例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包括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环保顾问式服务平台、衡水工业新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项目、上海化学工业区联合异氰酸酯项目的危险废物管理服务、上海化学工业区污水厂污水处理、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废水第三方治理PPP项目6个案例。
201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改委及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税收及资金政策方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予以鼓励。
2019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工业环保第三方治理提速。明确将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园区推行第三方治理,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在钢铁、冶金、建材、电镀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长江经济带重点在化工、印染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在电镀、印染等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同时,《通知》也在税收及资金政策支持方面进行了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地方层面
近年来,北京、上海、河北、黑龙江等多地出台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并在实际探索中取得了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