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及适用范围
2018年农业农村部发布行业标准《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导则》,本标准规定了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的内容和技术及其评价报告编制要点,适用于对种植食用类作物的耕地污染治理效果开展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GB 2762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
2、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3、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4、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3 评价原则
1、科学性:综合考虑耕地污染风险评估情况、耕地污染治理方案、治理实施情况及效果等,科学合理的开展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工作。
2、独立性: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方案应由第三方效果评价单位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公正性:评价机构应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的开展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工作,科学、正确地评价耕地治理效果。
4 评价方法与范围
1、通过评价治理区域内农产品可食部位中目标污染物含量变化情况,反映治理措施对耕地污染治理的效果,得出治理区域内耕地污染治理的总体评价结论。
2、评价范围应与治理范围相一致,当治理范围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范围进行调整。
5 评价标准
治理区域农产品可食部位中目标污染物含量降低到GB 2762规定的限量标准以下。
1、治理效果分为二个等级:达标和不达标。
2、根据治理区域连续2年的治理效果等级,综合评价耕地污染治理整体效果。
3、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能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使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耕地投入品中镉、汞、铅、铬、砷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GB 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
4、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能对治理区域主栽农产品产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种植结构未发生改变的,治理区农产品单位产量(折算后)与对照区相比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10%。
6 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