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下机制,可因地制宜创新更多工作机制:
1.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细则,有河长制的任命材料、工作会议纪要等,明确河长的责任清单、工作要求、考核及奖惩机制等。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有专职部门统筹协调好日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晰,有支持黑臭水体工程实施等相关制度和办法等;建立定期例会、调度等工作机制并有工作痕迹。
2.建立奖惩机制,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及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
3.严格实施排水许可、排污许可管理,工业园区按“水十条”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不得违规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污水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允许进入的,要核发排污许可,接入市政管网位置及排水方式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实行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示。
4.建立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机制。建立执法队伍、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污水直排、未经批准擅自纳管、工业企业偷排等行为有相关执法记录。加强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规范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建立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督促整改的机制执法监督机制,对小、散、乱排污户、工业企业的执法机制,并有执法记录;环境保护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5.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排水管网有严格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材质检验、施工过程监理、闭水(气)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移交等制度,并有严格施行的工作记录。
6.建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黑红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7.推行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示范城市承诺示范期内至少完成一个污水处理厂及其服务片区实施“厂-网-河(湖)”一体运维。
8.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开展城市建成区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维护养护制度实施养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合理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
9.明确水体及各类治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经费来源、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
10.建立黑臭水体定期监测评估、信息公开、公众举报及反馈机制,信息公开每半年至少一次。
11.建立排水管网接入管理和服务机制,对排水方案设计、建筑小区生活污水纳管、经营性排水单位接入管理、工业废水排放清退和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户登记备案等建立审批制度。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12.建立排污口定期监测机制,开展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建立企业、工业园区排污情况和治污设施的日常监督监管机制。
13.建立河岸垃圾及河面漂浮物的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落实经费来源。
14.建立统筹推进黑臭水体治理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等工作机制或工作计划,预期综合效益突出。
七、资金保障
建设资金保障情况。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其中,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应明确融资渠道等。
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情况。包括城镇排水管网维护养护、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情况等。
八、责任落实
河(湖)长的责任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明晰,城市人民政府对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考核机制、奖惩机制建设等。
九、附件
1.主要工程项目及投资。
2.工程时序安排。
3.黑臭水体的水质监测点位分布图。
4.黑臭水体的分布图,治理后预期实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河段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