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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

   日期:2019-08-27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379    评论:0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3499-2019)》,规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基本原则、目标、范围、流程、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3499-2019)》,规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基本原则、目标、范围、流程、总体技术性要求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与要点,详情如下:



2019年8月1日,我站牵头制定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 3499-2019)》(以下简称《导则》)已由农业农村部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9年第196号)。


《导则》规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基本原则、目标、范围、流程、总体技术性要求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与要点,对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科学规范指导我国耕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有重要意义。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 3499-2019)》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相关附件: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发布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基本原则、目标、范围、流程、总体技术性要求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与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对种植食用类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且治理与修复前后均种植食用类农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NY/T 497 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范


NY/T 3343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HJ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耕地cultivated land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


3.2 受污染耕地contaminatedcultivated land污染物积累到一定程度,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存在危害食用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的耕地。


3.3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pollution control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cultivated land指通过源头控制、农艺调控、土壤改良、植物修复等措施,减少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输入、总量或降低其活性,从而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改善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本文件所规定的治理与修复措施不包括改变食用类农产品种植结构的措施,如改种花卉林木、退耕还林还草等。


3.4 食用类农产品edibleagricultural products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3.5 治理与修复效果effects of pollution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cultivatedland治理与修复效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治理与修复措施对受污染耕地农产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耕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


3.6 耕地污染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forcontaminatedcultivated land在耕地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协同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耕地污染状况,评估耕地种植的农产品中污染物超标风险,确定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区域范围、污染物种类和目标等,其方法、程序、目标等由相关标准予以规定。


3.7 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根据GB 2762规定的污染物种类,由耕地污染风险评估所确定的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物。


4 基本原则


4.1 科学性基于资料调查和数据分析,综合考虑受污染耕地的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范围、污染成因,以及备选的治理与修复技术,技术的效果、时间、成本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治理与修复技术,制定实施方案。


4.2 可行性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要因地制宜、合理可行。治理与修复方案与技术不能脱离当前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满足技术、经济的可行性。


4.3 安全性治理与修复技术应具有环境友好性,一方面要防止对实施人员、周边人群健康产生风险;另一方面要防止治理与修复过程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4.4可持续性治理与修复应有利于保持或提高耕地质量,保证耕地可持续利用,在经济和技术上有一定的可持续性。优先选择不影响农业生产、不改变农产品种类、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治理与修复技术。


5 治理修复目标


基本目标:治理修复区域内实现当地常规或主栽农产品达标生产,评价标准参照NY/T 3343。参考目标:在实现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使耕地土壤中目标污染物含量降低到GB 15618规定的筛选值以下(含),或降低到可保障当地常规或主栽农产品达标生产的含量。


6 治理修复范围


由前期耕地污染风险评估程序确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区域的边界与面积。


7 治理修复流程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一般程序如图1所示,包括:基础数据和资料收集、受污染耕地污染特征和成因分析、治理与修复的范围和目标确定、治理与修复模式选择、治理与修复技术确定、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编制、治理与修复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





7.1 基础数据和资料收集


在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治理与修复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区域自然环境特征:气候、地质地貌、水文、土壤、植被、自然灾害等。


(2)农业生产状况:农作物种类、布局、面积、产量、农作物长势、耕作制度等。


(3)耕地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包含土壤环境状况、农产品监测资料、污染成因分析等。


土壤环境状况:土壤污染物种类、含量、有效态含量、历史分布与范围,土壤环境质量背景值状况、污染源分布情况等。


农产品监测资料:农产品超标元素历年值、农产品质量现状等。


污染成因分析:受污染耕地土壤与农产品污染来源、污染物排放途径和年排放量资料、农灌水质及水系状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农业投入品状况等。


7.1.4其他相关资料和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区划图、农作物种植分布图、土壤(土种)类型图、高程数据、耕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粮食生产功能区分布图等。


注:收集资料应尽可能包括空间信息。点位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坐标,面域数据应有符合国家坐标系的地理信息系统矢量或栅格数据。


7.2 治理修复区域内耕地污染特征分析


汇总已有调查资料和数据,判断已有数据是否足以支撑治理与修复工作精准实施。如有必要,应在治理和修复工作开展前,进行土壤与农产品加密调查,摸清底数,确定治理修复边界。综合分析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明确耕地土壤污染的成因和来源等,为制定方案和开展治理修复工作提供支撑。


7.3 治理与修复的范围和目标确定


根据耕地污染风险评估及土壤与农产品加密调查结果,综合工作基础、实际情况、经济性、可行性等因素,明确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范围,确定受污染耕地经治理与修复后需达到基本目标还是参考目标。


7.4 治理与修复模式选择


根据耕地污染风险评估及土壤与农产品加密调查结果,基于耕地污染类型、程度、范围、污染来源及经济性、可行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治理与修复模式,如农艺调控模式、生物修复模式、工程模式、其他模式。对已确定污染源的地块或区域,在治理和修复中,应考虑切断污染源,减少污染物的输入。


7.5 治理与修复技术确定包括技术筛选、技术验证和技术确认3个环节。


(1)技术筛选:治理与修复模式确定后,从该模式备选治理与修复技术中,筛选潜在可用的技术,采用列表描述分析或权重打分等方法,对选出的技术进行排序,提出拟采用的技术或技术组合。


(2)技术验证:对拟采用的治理与修复技术进行可行性验证。参考NY/T 497,选择与目标区域环境条件、污染种类及程度相似的耕地开展田间试验,或者直接在目标区域选择小块耕地开展田间试验。如治理修复技术已在相似耕地开展田间试验,并可提供详细试验数据和报告,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再开展田间试验。


(3)技术确认:根据技术的田间试验结果,综合经济性、可行性等因素,最终确定目标区域内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


7.6 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编制


根据7.3-7.5所确定的治理与修复的范围、目标、模式、技术等,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所包含的内容及技术要点参考附录A。实施方案需要经过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等过程。


7.7 治理与修复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确定的步骤和内容,在目标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治理与修复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周边环境开展动态监测,分析治理与修复措施对耕地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需有应急预案。


7.8 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评估受污染耕地经治理与修复后是否达到治理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的措施完成情况及效果开展评估。对于基本目标,评估方法参照NY/T 3343;对于参考目标,评估方法参照NY/T 3343与HJ25.5。


8 总体技术性要求


8.1 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措施不能对土壤、地下水、大气及种植作物等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治理与修复所使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耕地投入品中镉、汞、铅、铬、砷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GB 156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与修复区域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


8.2 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措施不能对治理区域主栽农产品产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农产品种类未发生改变的,治理与修复区域农产品单位产量(折算后)与治理与修复前同等条件对照相比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10%。注:治理与修复区域内农产品单位产量及其测算方式由前期耕地污染风险评估程序确定。


8.3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当农艺调控等措施难以奏效时,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


8.4 治理与修复期间,在农产品收获时期定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评价,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与修复措施。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的方法参照NY/T 395和NY/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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