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下一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照法律条款,压实法律责任,使法律规定成为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一)紧扣法律责任的落实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生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水污染防治法律规定,认真梳理各自法定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防治措施,一条一条对照落实,一项一项扎实推进,依法强化考核问责,层层传导压力。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法加大监管力度。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把法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配合,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形成高压、形成震慑。地方各级人大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因地制宜制定水污染防治地方条例和流域条例,细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河长制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要求。对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率先立法;法律已作规定的事项,可以作出更加精准细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织密法律制度体系,保证法律有效落实。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加大对城市管网等生态环保领域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力度,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村环境治理的跟踪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把各项法律制度规定变为实际行动,把法律的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了解法律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意见建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宣传普及法律的责任,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注重运用法律武器来推动部署工作,行政政策措施要与法律条文相统一,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法律责任的落实,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地“咬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
(二)强化法定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治理。
突出抓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始终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2019年完成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依法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全过程管理,加快城镇供水管理机制改革,厘清监管责任,强化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管理维护能力建设。依法定期监测、检查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各地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严格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格监管工业企业污水排放。依法严查各企业废水预处理、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列出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对于渗漏、偷排行为要依法严惩。
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短板。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全国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尽快公开发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指标数据共享。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
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村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统筹规划,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基本干净整洁有序,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鼓励分散居住农村因地制宜选择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设施设备和处理模式。指导各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探索建立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金保障机制,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严控化肥农药过量使用,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40%。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监管,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推进现有船舶达标改造,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将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行为。2020年底前,出台400吨以下的船舶水污染防治具体办法。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配套治污设施建设。
(三)坚持系统治污,依法构建水环境治理体系。
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落地见效。2019年底前,出台生态环保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考核等制度,严格证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国家建立河(湖)长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反映地方实际、激励相容的水污染治理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市县级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打通“最后一公里”,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河湖生态用水确定和保障有关政策,核实河湖生态流量,确定监管措施,切实推动各地改善流域生态用水条件,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系统。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和生态补偿机制,正确处理干流与支流、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保护的关系,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保护。
加强政策协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机制。加强污染防治价格、财税、信贷、债券等有关政策供给和协调,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优化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调动和保护地方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县级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生态环境监管力量。全面推行智慧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等模式,逐步推广无人机、遥控船、特种机器人等智能监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