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家网日前获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实施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认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是同类可比范围内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污染治理处于全市领先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规范的企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政策鼓励,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引导企业向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学习,提高落实治理污染主体责任的主动性、自觉性,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发布和撤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