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要求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排放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自行监测要求
7.3.1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7.3.2监测点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排放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等。
a)有组织废气外排口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18484、HJ75、HJ76、HJ/T176、HJ/T365等标准规范要求。
b)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监测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91、HJ/T92等标准规范要求。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其他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法定边界位置采样。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
c)无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应符合GB18484、GB16297和GB14554等标准要求。
d)内部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4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要求见表4~表6。
7.5监测相关要求
a)采样及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测定方法、数据记录、监测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应按照HJ819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b)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强化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树立便于查看的显示屏,将焚烧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强化监测信息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