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逐一核算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附录D进行核算,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对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的,可参照本标准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自动监测实测法、手工监测实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时,首先采用执法监测数据,其次采用自行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且按照直接排放(即不考虑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核算实际排放量。
9.2废气
9.2.1实测法
a)自动监测实测法
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有效自动监测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如式(4)所示。
对于因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段人工采样监测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在废气非正常排放期间,应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同步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记录非正常情况下实时监测数据,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按式(4)核算该时段的各类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计入年实际排放量中。
b)手工监测实测法
采用手工监测实测法的,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废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如式(5)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