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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9-11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823    评论:0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主行业类别)、是否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也可填报。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填报热工单元、原燃料预处理单元、成品后处理单元、辅助单元相关内容;其他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仅需填报热工单元和辅助单元相关内容。




4.3.3 生产设施编号应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4.3.5 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实际产量为工业炉窑主要产品前三自然年产量(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设计年生产时间一般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报。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4.1一般原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实际使用量;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应分别填报原料、辅料和燃料的具体名称,见表2。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应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4.4 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氟、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成分及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以及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硫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以收到基为准。


4.4.6 燃料实际使用量按前三自然年燃料平均消耗量填报(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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