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其中,污染物种类依据GB 9078、GB 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排放口类型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实行重点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3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填报内容见表4。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执行GB 8978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按照GB 8978等确定;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废水排放规律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依据HJ 521 填报。
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6图件要求
应包括工业炉窑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工业炉窑、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工业炉窑、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情形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