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HJ 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废气监测频次见表7、表8和表9,废水监测频次按照表10执行。对于按照本标准识别的其他污染物种类,其监测频次按照HJ 819执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7.6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自动监测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 75、HJ 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 353、HJ/T 354、HJ/T 355执行。
7.6.2手工采样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 16157、HJ/T 373、HJ/T 397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获得小时均值浓度。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9078和HJ/T 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 494、HJ 495和HJ/T 91执行。
7.6.3测定方法废气污染物测定方法参考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按照GB 8978、GB/T 31962规定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 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