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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9-11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823    评论:0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形式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


8.1.2重点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包括按周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非正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涉及DCS系统的,还应按月记录DCS曲线图(包括烟气量、污染物出口浓度等)。异常情况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c)监测记录信息


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8.1.3 简化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包括按月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非正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异常情况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c)监测记录信息同重点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8.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执行报告频次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至排污许可29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有年度执行报告的,可不提交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


8.2.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重点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参见附录C: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简化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7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参见附录D: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结论;


g)附图附件要求。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各排放口(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包括无组织排放。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年度或特殊时段等。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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