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发布《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监管,规范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确保达标排放,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加快自动监测联网
各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还要满足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尽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其自行监测工作可依托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并以手工监测作为补充;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其自行监测工作应以手工监测方式进行,监测频次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各行业技术指南确定。
二、规范保存监测档案,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重点排污单位,其应当委托已在我厅进行备案登记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与受委托机构共同对数据质量负责。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档案,规范记录并保存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准确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至少保存三年备查。排污单位通过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或制定整改方案,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向属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规范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将自行监测方案录入“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在获得监测数据次日将相关信息录入,向社会公开。未按方案开展监测的,要录入未监测原因。每年1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应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情况报告,报送属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并同步上传至信息发布平台。年度报告应包含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新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在名录公布后90日内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开展监测,录入监测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每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得小于20%),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有关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复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综合评判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以及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锁定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现社会化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对有关机构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厅。
五、强化调度考核,规范执法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于每季度第一周结束前,上报上季度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应明确指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省厅将对各市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市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打分、考核,定期通报,同时向社会公开。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以及在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未按要求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现自行监测结果超标但未将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其认真做好整改,将其污染物排放状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涉嫌通过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企图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自行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发现排污单位有超标排放行为的,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违法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