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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30年 海南将扩建、新建9个跨区域服务的大中型垃圾焚烧发电厂

   日期:2019-10-22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544    评论:0    
7、屯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1)琼中县、白沙县、保亭县位于海南省中部地区,垃圾量相对较少,且交通条件一般,不宜单独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2)考虑琼中县、屯昌县、定安县位置相邻,可考虑统筹三县生活垃圾的处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向“焚烧为主,填埋为辅”模式的转变。

(3)综合考虑三县的区域位置、垃圾量、交通条件、运距等因素,规划屯昌县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统筹处理定安县西南部乡镇、琼中县北部乡镇生活垃圾,其服务范围内平均运输距离约75公里,主要运输路线为S202-G9811、G225-G9811。

综上分析,屯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屯昌县、定安县西南部乡镇及琼中县北部乡镇。


8、陵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1)综合考虑陵水县、保亭县北部乡镇、琼中县南部乡镇、万宁市南部乡镇与三亚市、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区域位置,运输距离接近100公里,运输成本相对较高,该部分区域生活垃圾宜统筹处理。

(2)由于万宁市未有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意向,且保亭县、琼中县垃圾量相对较少,宜于陵水县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其服务范围内平均运距约70公里,有效的避免运输成本的浪费,同时生活垃圾的统筹处理进一步提高焚烧厂的规模效益。

综上分析,陵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陵水县、万宁市南部乡镇县、保亭县北部乡镇及琼中县南部乡镇,主要运输路线为S305、G223-G98、S215。


9、昌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原垃圾处理基地)

根据昌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原垃圾处理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目前已基本完成建设,服务范围为昌江县,主要运输路线为S310、S311、G225,近期应加快建设投入运营,后期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合理调整。


为顺应海南省后期的发展,不断提高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水平,针对规划的焚烧厂服务范围,各市县相互协商一致后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表6-3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规划表


6.3 建设要求

6.3.1 厂址选择

1、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设计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厂址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公里;

(2)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3)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5)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6)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7)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8)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炉渣、渗滤液、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9)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10)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4km,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l0km。

(1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2、建设用地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与垃圾处理规模及焚烧工艺、环保要求等因素均有关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不同规模的焚烧厂对应的用地指标如表6-4所示。

表6-4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考虑后期焚烧厂的扩建、排放标准的提高,土地消耗亦有所增加,应做好设备、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的充分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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