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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30年 海南将扩建、新建9个跨区域服务的大中型垃圾焚烧发电厂

   日期:2019-10-22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544    评论:0    
6.3.2建设标准

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和运营等过程中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规划项目具体选址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工作,从源头防范环保邻避问题,同时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滤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1、工艺选择应满足上述原则,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经济实力和投资能力;

(2)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组成及变化趋势;

(3)厂址选择的位置、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与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对接;

(5)对资源再利用的潜力和程度。

2、总体设计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3、环境保护标准

(1)烟气排放标准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烟气排放按照《海南省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执行,以满足日益严格的环境保护的需要。各类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详见表6-5。

表6-5 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3)恶臭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详见表6-6。


(4)飞灰控制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粉尘与锅炉底灰统称为飞灰,飞灰产生量约处理规模3%,飞灰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稳定化后的飞灰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6-7。

表6-7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5)污水处理

生产废水为厂房内地面冲洗水(不包括卸料大厅)和实验室排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89)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2012)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渗滤液主要来自主厂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厅的地面冲洗水和洗车水,渗滤液产生量约处理规模10%,渗滤液经收集后统一输送至配套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6)炉渣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产生率约为垃圾处理量的30%,炉渣具有较高的价值,可用于制砖、用做建材、路基等材料,应配套建设炉渣综合处理设施,实现炉渣的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满足《垃圾发电厂炉渣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7)环评跟踪评价

应对厂址区域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保对策措施。同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周边应按每五年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6.3.3 实施进度

2018-2020年期间,规划完成9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其中:2018年完成昌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并投入运营,争取全面开工建设其余8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19年完成文昌市(二期)、琼海市(二期)、屯昌县、陵水县等4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并投入运营;2020年完成海口市(三期)、三亚市(三期)、儋州市、东方市等4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并投入运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施工进度计划详见表6-8。


6.4 配套设施规划

在焚烧厂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争取做到“三同时”,确保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前完善渗滤液、飞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6.4.1 厂址选择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渗滤液处理站、炉渣综合利用厂、飞灰填埋场的选址应依托焚烧厂的厂址建设,并满足相关的标准规范,避免远距离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减少后期运输成本,同时基于循环产园区统筹规划建设的理念,尽量集中布点,避免邻避效应的产生。

6.4.2 规划内容

结合海南省各市县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渗滤液主要来源于生活垃圾填埋场,随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功能的转变(主要配套作为飞灰填埋及应急使用),渗滤液主要来源于焚烧厂。综合考虑现状填埋场库容、渗滤液处理能力等统筹规划,炉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结合各市县实际情况,可与建筑垃圾共同资源化利用。参考省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际运行情况,渗滤液产生量按垃圾处理量的15%计,炉渣产生量按25%计,飞灰产生量按4%计,焚烧厂配套设施规划情况详见表6-9、表6-10。

表6-9 配套飞灰填埋场一览表


表6-10 配套渗滤液处理站一览表


表6-11 配套炉渣综合利用设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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