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近日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规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78-2019,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发布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5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 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 号)的规定,规范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9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艺处理安全;5.设施安全;6.设备安全;7.信息化安全;8.作业安全;9.安防管理。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南路 168 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宁波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水处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卢汉清 方 强 陈爱朝 沈 浩 俞宏伟 孙振杰 邵晓芳
王海峰 何一俊 王 龙 潘维龙 潘冰丽 潘晓斌 张旺平 王 荣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查人光 游劲秋 许 阳 朱鹏利 仲玉芳 方卫国 陈天麟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管理。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2.0.2 风险识别 risk identification
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调查、筛选和分类的过程。
2.0.3 隐患治理 hidden trouble treatment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
2.0.4 特殊作业 special work
城镇净水厂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动火、有限空间、登高、吊装、危险化学品、高压带电等有潜在安全风险的作业。
2.0.5 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2.0.6 相关方 related party
为城供材料、设备或设施、施工或检维修、检测等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如承包商、供应商等镇污水处理厂提。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教育、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的责任制度。
3.1.3 运行管理人员应遵守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要求。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和隐患治理。
3.1.5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用品应按相关安全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3.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宜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运行管理。
3.1.7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施和设备应能安全、高效和稳定地运行,且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3.1.8 应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3.1.9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达标排放。
3.2 安全生产管理
3.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将安全运行管理纳入总体生产经营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3.2.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3.2.3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配备两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4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2.5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1 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3.3.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相关要求对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厂、职能部门和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职能部门、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4 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业现场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应对外来参观和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
3.3.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4 安全检查
3.4.1 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4.2 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3.4.3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4.4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3.4.5 安全检查应包括风险辨识和评估、隐患排查、隐患治理。
3.4.6 应结合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3.4.7 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清单。
3.4.8 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及时进行治理。一般隐患应即查即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4.9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3.5 应急管理
3.5.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2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保障体系,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
2 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和队伍保障到位;
3 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3.5.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配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5.4 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消防、突发停电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其中环境突发事件的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或沙盘演练等方式;
2 应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6 事故管理
3.6.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运行事故应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建立台帐;
2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3 及时续保、补报事故后续出现的情况。
3.6.2 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开展先期处置。
3.6.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及时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2 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计划或方案;
3 根据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开展事故调查;
4 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3.6.4 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 工艺运行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技术标准、流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应对进水异常,极端天气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
4.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与工艺流程相适应的化验室和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理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4.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涵盖工艺流程的在线检测系统,以满足工艺运行管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对工艺运行过程进行检测,确保化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4.1.5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职工艺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为:
1 应熟悉掌握本厂的各项设计工艺参数,对工艺运行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 应依据设计参数、生产操作手册和进出水水质等实际情况进行工艺调控,将工艺调控要求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记录;
3 应根据化验数据和生产数据定期核算实际工艺参数,并对生产进行指导。
4.1.6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电池、废灯管、废酸废碱和化验药剂等废弃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4.2 污水处理
4.2.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质量内控体系,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环保部门建立沟通和联系机制。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合理控制进水水量,宜采用进水调蓄池进行调节,应避免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4.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进水水质和水量变化,合理调整污水处理工艺运行模式和工艺运行参数。
4.2.5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出现异常时,应进行工艺调整或减少处理水量,遇极端天气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3 污泥处置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做好污泥处理和污泥处置单元的工艺控制,污泥处置量应符合水处理工艺要求,脱水污泥含水率应符合污泥处置工艺要求。
4.3.2 污泥处置工艺应符合环保要求。由第三方处置污泥时,应选择通过环保验收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单位,签订规范的处置合同,定期跟踪最终去向,确认处置效果。
4.3.3 污泥外运处置应执行污泥处置转运联单制度,选择合法运输单位转运污泥,运输过程可追溯。运输过程严禁跑冒滴漏。
4.3.4 出厂污泥重量应准确计量,厂内宜设电子汽车衡、配备监控设施,并按计量管理要求定期校准。
4.3.5 应与污泥处置企业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污泥处置企业生产情况,按要求调整生产运行状态。
4.3.6 污泥堆放应做好密闭措施,严禁露天堆存。
4.3.7 料仓存储污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的相关规定。
4.3.8 污泥泥质应定期检测,污泥泥质超出后端处置工艺标准限值时,应及时调整污泥处置工艺,并及时报送环保管理部门等,查找超标原因。
4.4 臭气治理
4.4.1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排放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4.2 应对进水泵房、格栅、沉砂池、厌氧池、缺氧池、污泥浓缩池以及污泥脱水机房等主要臭气释放区域进行臭气治理。
4.4.3 应建立通风设施和除臭系统巡检维护制度,及时对通风设施和除臭系统进行巡检、维护和工艺调整,并做好运行和巡检记录。
4.4.4 臭气封闭收集、输送和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按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规定实施。
4.4.5 应定期检测厂界臭气浓度,应跟踪和评价除臭设施处理效果,气体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
4.4.6 对除臭系统进行检修影响臭气处理效果的,应提前上报相关部门。除臭系统突发故障停运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 设施安全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施主要包括构(建)筑物、工艺管道和附属设施等。
5.1.2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的安全应包括设施安全和从业人员职业防护安全。
5.1.3 应定期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的巡视、观测和检测,制定设施的保养、维护和大修计划,并建立相关台账。
5.1.4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各自水源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具备临时应急投加设备和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1.5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设备易损件应有备品备件。
5.2 构(建)筑物
5.2.1 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并建立台账资料。
5.2.2 构(建)筑物渗漏应及时维修,长期不用的涉水构(建)筑物应注水养护。
5.2.3 地下或地势较低的构(建)筑物宜设置排水设施设备,并做好定期检查,如有破损及时修复。
5.2.5 巡检人员进入地下构筑物前应做好除臭和通风,并按规范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2.6 构(建)筑物上的金属器件应根据腐蚀情况进行防腐处理,原液池、溶液池、储泥池和生化池等池体应每年观察检测腐蚀情况,及时进行防腐处理。
5.2.7 构(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 m。
5.2.8 构(建)筑物的台阶和走道应进行防滑处理,台阶最上和最下一阶应设置警示标志。
5.2.9 登高爬梯超过 3m 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10 应定期对顶板和走道板进行检查和维护。顶板和走道板上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的规定。
5.2.11 涉水构(建)筑物应设置救生装置及明显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与更新。
5.2.12 应定期检查人孔、检查口设置的双层井盖或防坠网的完好性,塑料等构件严重老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5.3 工艺管道
5.3.1 工艺管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范要求运行各类工艺管道;
2 定期观察地上明管渗漏情况和地下管线上方路面沉降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 及时处理裸露锈蚀的金属管线;
4 定期检查维护排气阀、排泥阀等设施;
5 定期疏通并内窥检测无压管;
6 及时排放压缩空气管和除臭风管冷凝水;
7 冬季低温时应做好室外管线的保温保暖工作。
5.3.2 停用时间较长的污泥管道,停用前应冲洗干净。
5.3.3 厂内工艺管道和设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的规定标识。
5.4 附属设施
5.4.1 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雨水泵房、通风与除臭设施、照明设施、逃生设施、交通设施及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 应及时对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大修等。
5.4.3 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置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定期检查、检测和更新。
5.4.4 防雷与接地系统应完好,定期检查、调整和维护防雷与防电压浪涌保护器。每年进入雷雨季节前须检查与测试各类接地器(极)接地电阻,检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 的规定;
2 防雷与接地系统应全数检查,合格率应为 100%;
3 检测项目应包括:
1) 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2) 接地系统的有效接地电阻;
3) 防闪电电涌侵入及防高电位反击措施;
4) 等电位连接、电气设备接地、信号线缆的合理布线、屏蔽接地等。
5.4.5 厂内道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限速牌、减速带等;
2 加强车辆管理,严禁超载车辆通行;
3 重载车辆应固定线路行驶;
4 路面沉降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置。
5.4.6 逃生设施应完好,严禁挪作他用;逃生通道严禁占用、堵塞。
5.4.7 厂区道路照明、构(建)物照明应符合要求,照明灯具完好。
6 设备安全
6.1 一般规定
6.1.1 设备主要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控制设备和特种设备。
6.1.2 设备的安全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防护安全。
6.1.3 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6.1.4 应设置设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定期开展对设备的巡视和检测,制定设备的保养、维护和大修计划。每年宜进行 1 次~2次专业性的检查、清扫、维修和测试。
6.1.5 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设备易损件应配备备用件。
6.1.6 特殊场合的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等级要求。
6.2 机械设备
6.2.1 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润滑、维护、更新等制度。
6.2.2 应按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要求开展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
6.2.3 机械设备大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各类机泵设备可自行制定大修周期标准。
6.2.4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符合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
6.2.5 设有钢丝绳结构的机械设备,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保;当出现钢丝绳出现断丝、扭结和压扁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6.2.6 机械设备的布局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作业现场照度、湿度与温度、噪声和振动均应符合要求,零件和工具夹等应摆放整齐。
6.2.7 机械设备操作和检修需符合以下规定:
1 非本岗位人员严禁操作机械设备;
2 设备急停开关应保持完好,当设备运行遇到紧急情况,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3 设备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悬挂“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4 新投入使用、维修后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机械设备,应对其配套辅助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6.2.8 机械设备外观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跑冒滴漏现象。严禁清理、擦拭设备运转时的转动部位,冲洗水不飞溅至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和电缆头等。
6.2.9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旋转运动的零部件、外露运动部件或行走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
2 超压、超载、超温度、超时间或超行程等可能发生危险事故的零、部件,应装设保险装置;
3 运行顺序不能颠倒的零、部件应装设联锁装置;
4 需进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时,应安设信号装置或警告牌等。
6.2.10 机械设备配套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机绝缘应良好,接线端盖板防护完好;
2 供电导线安装正确,不得有破损或导体裸露;
3 接地或接零装置良好;
4 开关和按钮等完好,带电部分不应裸露在外;
6.2.11 机械设备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冲击摩擦、明火、高温表面、自燃发热、绝热压缩、电火花、静电火花和光热射线等火源应进行控制;
2 安装阻火器、防爆片、防爆窗、阻火闸门和安全阀等防火防爆安全装置。
6.2.12 潜污泵类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配套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线路及接地线、远程装置和操作装置、电气仪表等运行正常;
2 电动机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3 电源电压在合格范围内(额定电压±5%);
4 运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潜水泵的操作方法,熟知监测仪表、信号显示用途;
5 水泵运行不低于最低设计水位;
6 水泵运行数据记录详细,执行交接班制度及逐级上报制度;
7 水泵突发停机时,对过载、过流、欠压、缺相、过热、泄漏报警及电机绝缘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认并排除故障前严禁重新启动;
8 水泵在水中浸泡不运行时,每月点动不少于一次;
9 水泵不得连续频繁启动,两次启动的间隔时间不少于 3min,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多于10 次;
10 吊装潜水泵时,严禁直接牵提水泵电缆。
6.2.13 鼓风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鼓风机噪声不应大于 90dB;
2 振动速度不应大于 4.5mm/s;
3 皮带磨损符合要求,过滤器无阻塞;
4 冷却和润滑系统正常;
5 压差不超过设定值,平稳;
6 润滑油油位在标线范围内。
6.2.14 阀门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流向指示与实际运行一致,阀门开启与关闭标识明显;
2 状态指示、现场开度与中控一致;
3 油位正常,油品牌号正确,质量合格,油中无水分或杂质,补油系统工作正常;
4 无异常振动和噪声。
6.2.15 粉碎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转平稳,无强烈振动,无轴承卡死等异声;
2 进水口无异物卡牢,刀片及转鼓无大垃圾缠绕;
3 粉碎型格栅宜连续运行。
6.2.16 机械格栅除污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链无明显下垂,润滑充分;
2 耙齿链松紧适度,无明显下垂、晃动;
3 耙齿间无纤维、杂物阻塞;
4 减速机润滑油油位符合要求,润滑油无乳化;
5 运行无异响,无卡滞现象;
6 高压冲洗系统工作正常,冲洗效果良好。前后液位差超过标准时冲洗设备可正常启动。
6.2.17 脱水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润滑部位油位符合要求,油或油脂牌号正确,油脂无乳化、杂质,无异常发热或跑冒滴漏;
2 轴承温升不应超过 35℃,极限温度不得超过 75℃;
3 液压油位符合要求,油色正常,液压油无乳化;
4 运行时无异响,单机噪音不大于 90dB;
5 阀门开关状态显示正确,动作无异声,无跑冒滴漏。
6.3 电气设备
6.3.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设备操作规程、用电管理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6.3.2 进线电源宜采用独立双电源供电方式,运行方式为双电源同时使用或一用一备,优选双电源同时使用。
6.3.3 电气设备安全防护应包括设备的防敞开、防漏电、防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和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
6.3.4 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绝缘良好,定期对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进行检测;
2 测量项目应包括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参数;
3 测试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 的规定。
6.3.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他用。低压电力系统应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装置,并每年检测接地性能,接地电阻值不应高于 4 Ω。
6.3.6 电气设备场所应配置通风散热装置并保持完好,环境温度不宜超过 40℃,变压器、电动机和变频器等发热量较大的设备应保证散热或降温设施工作有效;环境湿度一般不应高于 80%,必要时应采取除湿措施。
6.3.7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具备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6.3.8 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应控制在额定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6.3.9 应定期对变、配电室内的主要电气设备巡视检查,并填写运行日志;当变、配电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
6.3.10 应定期对高低压电缆巡视检查,接头和接线端子等直接接触腐蚀气体的部位,应做好防腐处理,并做好巡视记录。
6.3.11 易产生过电压的电力系统,应有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和保护间隙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定期对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6.3.12 高压用电设备应装设高压熔断器和综合保护装置等相应的高压保护装置;低压用电设备应采取相应的低压保护措施。
6.3.13 电气设备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场所应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2 按规定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3 定期检测高低压电容器和避雷器等易发生电气火灾的部位。
6.3.14 电力电缆安全运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 的规定。电缆颜色应符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GB/T 6995.1 的规定。
6.3.15 电气设备相关的标识、警示牌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 的规定执行。电气设备上的警示牌,除原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移动或更改。
6.3.16 电气操作、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6.3.17 电气作业配备的绝缘用具、预防性试验工器具应定期检测,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GB 26859的规定。
6.3.18 变电站、配电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的规定配置安全用具和设施,并按要求检测。
6.3.19 电气设备大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 26860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大修周期宜根据历年预防性试验结果分析确定。新投入运行的 35kV 及以上的变压器,宜运行 5 年后大修一次,之后每隔 5 年~10 年大修一次;10kV 及以下的变压器可每 10 年大修一次;
2 配电装置大修周期应根据开关存在的缺陷和实际运行状况确定。35kV 及以上断路器宜每 5 年大修一次,3kV~10kV 配电系统断路器宜每 1 年~3 年大修一次,3kV~10kV 启动电机用断路器宜每年大修一次。故障掉闸 3 次或严重喷油、喷烟的配电装置,均应解体检修;3kV 以下断路器宜每年检修一次;
3 高压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大修周期应根据其完好情况、电气及机械性能确定。
6.3.20 电气设备每 1 年~3 年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继电保护装置、避雷器检查和试验宜在每年春季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保留检定值记录。
6.3.21 高压配电设备宜采用金属铠装中置柜,选用真空或 SF6 断路器; 二次回路宜配备微机综合保护装置,设独立后台监控系统。高压配电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仪表指示正常,并与运行实际相符;
2 运行电压、电流正常;
3 继电保护装置正常,无异响、气味和报警;
4 母排连接部件和螺栓无松动、过热现象;
5 柜内绝缘件完好,表面完好无损,无放电现象;
6 直流屏运行正常,充电模块充放电正常;合母及控母电压在额定范围内;蓄电池外壳
温度正常,无鼓胀、变形、漏液现象、连接片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无酸雾溢出,无放电现象;
7 手车进出灵活,定位准确,操作机构无卡阻等现象;开关接触良好,无过热现象,五
防及联锁装置良好,防护板齐全,无翘裂现象;
8 接地系统无腐蚀、断裂;接头无松动、过热现象,标识油漆清晰;
9 二次回路排列整齐,无松动。
6.3.22 变压器应采用符合国家能效等级要求的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电流表指示稳定;
2 运行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5%~+10%以内;
3 运行温度不超过允许温升:油浸式变压器上层油温低于 85℃,干式变压器温控仪显示温度低于 90℃;绕组温度达到 60℃时应启动内部风机;
4 运行声音正常,无异响;
5 油浸式变压器母线和各连接点压接良好,色标清晰,绝缘良好,无发热变色现象;瓷套管完好,无放电痕迹;呼吸器畅通,硅胶吸潮不得达到全饱和状态;器身无渗油、漏油,油位应符合要求,油色正常无碳质;气体继电器内应充满油;
6 干式变压器柜门关闭良好,柜内各元器件、接头无积灰,无发热变色现象,绝缘保护无破损及放电痕迹;温控仪表运行正常,指示正确;器身进风口与出风口无阻塞;
7 变压器外壳应有明显接地点,接地性能良好;
8 变压器外观清洁,无积尘、油污或锈迹;设备标识清晰准确;
9 运行环境整洁,门窗护网、通风、照明、消防和防动物设施完好;屋顶、墙壁和电缆沟干燥,无渗漏水现象;室内湿度不高于 80%,温度不高于 40℃,必要时启用降温除湿设备。
6.3.23 电动机应采用符合国家能效等级要求的节能型电动机。电动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电流表指示准确;
2 运行电压偏差在额定电压 10%以内;
3 运行温度不超过允许温升,高压电机绕组和轴承内部温度应实时监测;
4 转动灵活,无擦铁芯异声及电磁噪声;
5 进风与出风口保持畅通,无积灰及堵塞现象;
6 前后轴承处无明显漏油痕迹。
6.3.24 低配设备宜采用固定分隔型开关柜或抽屉式开关柜。低配设备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接触器良好,电容补偿三相平衡,无发热膨胀、漏液;重新合闸前,电容器开
关处于断开位置,并将电容器放电;
2 隔离开关应接触到位,无打火现象,灭弧罩完好;
3 计量仪表完好,电压电流显示正常;
4 断路器无异味,接头无发热迹象;接触器和继电器无异味、无异响;
5 电流互感器无异响、异味,三项指示值正常,不超负荷运行;
6 浪涌保护器指示标志正确;
7 二次回路接线端头无发热变色迹象,绝缘层无断裂、破损;
8 低压配电柜有明显接地点,接地性能良好;
9 母排色标清晰,无发热痕迹。
6.3.25 变频器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环境温度在-10℃~40℃之间,相对湿度小于 80%,无水凝结现象,无腐性气体腐蚀和粉尘污染;
2 变频器运行声音和振动正常;
3 冷却系统正常,辅助电气元器件无过热现象;
4 变频器运行电流、电压、频率或转速不超额定值。变频器输出端电流不超过额定电流,且相电流差在±10%范围内,输出端线电压差值在最大电压的±2%范围内。
6.2.26 电力电缆安全运行需符合以下列规定:
1 在电缆路径保护区进行土石方挖掘、堆放、回填、钻探、管道施工、建筑工程和爆破工程等威胁电缆安全运行的作业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 电缆路径保护区内不应栽植可能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竹子和其它植物,必要时采取控制施肥和定期修剪措施;
3 电缆保护区内不得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物资等;
4 电缆标志桩、电缆井盖和电缆沟盖板完好无缺;
5 通过桥梁的电缆不应张拉过紧,保护管或槽无脱开或锈烂现象;
6 电缆终端无污秽,无裂纹、破损或变形,无异声或放电痕迹;终端内填充剂无泄漏;接地装置完好,护层接地保护器无破损或缺失,护层接地线夹无发热现象;
7 电缆中间接头无发热或异常响声;
8 保护电缆用避雷器引线和接地线无发热或其它异常情况;避雷器表面无污秽,无裂纹、破损或变形,无异声或放电痕迹;
9 电缆井排水装置、电缆支架、吊架和桥架应完好,无松动或锈烂现象。
6.4 特种设备
6.4.1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4.2 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核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6.4.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d 内,应向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4.4 特种设备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和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2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或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4.5 特种设备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检修,并做好记录。
6.4.6 需定期送验的特种设备,宜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4.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4.8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6.4.9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的规定。
6.4.10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需符合下列规定:
1 醒目位置标识额定起重量;需定期检验的起重机应在电源开关处张贴安全合格证或复印件;
2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或变形等缺陷,吊钩出现缺陷不得补焊,吊钩钩柄不应有塑性变形,吊钩螺纹不得腐蚀,吊钩应转动灵活,吊钩闭锁装置应完好;
3 钢丝绳不应有断股、扭结、笼形畸变、局部压扁等严重变形和损伤,润滑状况良好;钢丝绳长度应保证吊钩降到最低位置(含地坑)时,余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少于 3 圈;钢丝绳夹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侧;导绳完好,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有序,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脱离绳槽。
4 滑轮转动灵活、光洁平滑无裂纹,轮缘无缺损,无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5 行程限位及通电指示完好有效;控制器完好,无破损、锈蚀;制动装置完好有效;
6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6.5 控制设备
6.5.1 应制定自动控制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6.5.2 自动控制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控室工作站、服务器均不宜少于 2 台,工程师站不应少于 1 台;
2 PLC 主站和中控室的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应使用光纤组成环形结构的全双工快速以太网,其它途径室外的通讯线缆宜选用冗余光缆;
3 各 PLC 站及中控室应配置 UPS,且能实行网络化管理,供电时长不得小于 4 小时。
6.5.3 自动控制设备应选置合理,接线及标识规范,安装环境符合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的要求,原始资料齐全。
6.5.4 自动控制设备及安装场所保持整洁干净。中央控制室应具有湿度、温度的监测及调节的设备,防静电地板或地毯、工作台、专用灭火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且有效。宜设置独立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房。
6.5.5 自动控制设备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的第一级基本要求和现行浙江省地方标准《智慧供排水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B33/T 2051 的规定。
6.5.6 自动控制站点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控室工作站应建立工作日志,记录运行情况,故障发生时应记录故障发生时间、现象、处理过程和参加检修人员等;
2 定期检查网络设备工作状态,网络速度和运行参数应与设计一致;
3 严格执行票证制度,对控制系统中测量点的连锁值、报警值、量程和正反作用方式等信息修改时应先办理操作票,经分管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4 自动化系统应采用口令登录方式来控制对系统内的数据和控制点的访问;设置不同权限级别的用户名和口令,用户级别不同操作权限不同;
5 工控机使用的系统安装盘、驱动程序和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等须为正版软件,同时存储备份,需要更新的防病毒软件应随时升级;
6 监控计算机仅允许对系统设备进行监视、控制调节和参数设置等操作,严禁修改或测试各种应用软件;
7 重要数据需定期备份;
8 定期检查供电电源,电压波动应符合要求,否则应采用稳压电源;
9 定期检查现场监控站,各项指示应正常,线头和螺丝无脱落松动,接地良好;
10 现场监控站控制柜应定期除尘,及时更换现场监控站内置电池和损耗性器件。
6.5.7 不间断电源及蓄电池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环境通风良好,定期检查排热风扇工作状态,清理风扇外部过滤网;
2 每月检查一次 UPS 的输入、输出电源接线端子及电池接线端子,应无松动;
3 每半年检查一次 UPS 的输出电压、充电电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不同容量、不同类型和不同制造厂家的电池严禁混合使用;
5 定期清理电池灰尘,检查电池组充电器是否完好,避免电池长期处于过充电或不完全充电状态;
6 应避免电池过度放电;半年内未放电的电池,应对电池做一次维护性放电。长期停用的电池应定期充放电。
6.5.8 参与自动控制的仪器仪表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目视检查,检查读数的完整性;
2 应定期标定仪表量程与精度、零点漂移和温度漂移;
3 水质检测仪表应按周期进行传感器清洗,更换过滤器,并做好记录;
4 定期对水质检测仪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进样管路和废水管路有无泄露、样品的输送及排放情况是否正常、样品的流动状态是否正常、仪器仪表显示屏上是否有误动作指示;
5 应储备至少两个周期的清洗剂、标准标定液、过滤器和检测器等关键材料。
6.5.9 执行器和驱动器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重点设备宜配置冗余动力源;
2 按周期校验调整量程、输入输出信号;
3 定期对执行器、驱动器的动作开关、执行机构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保证其完好可靠。
6.5.10 应在工艺处理点、变配电站以及安全保护防范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全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系统应 24h 连续运行,采取连续录像方式,视频本地保存 90 天;
2 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保证其完好可靠;
3 定期对摄像机表面进行清洁、除垢,对障碍物进行清理。
7 信息化安全
7.1 一般规定
7.1.1 控制系统数据、信号采集应覆盖生产全过程,包括进水、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处理、污泥处置、出水、加药、鼓风机、进出水在线监测、高低压配电、微机保护信号和安防信号等。
7.1.2 信息系统应明确具体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有具体的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等各项防护措施。
7.1.3 自动化系统所控制的重要关键设备应采用UPS电源供电,其后备时间应能符合工作电源停电后应急处理的需要。
7.1.4 自动化系统的专责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
7.1.5 自动化系统工作站在进行相关工作可能会影响到向相关运行部门传送的自动化信息,应按规定提前通知与之相关的部门人员,同时作好信息传递补救工作。
7.2 控制系统
7.2.1 控制系统数据位置准确率应为100%,模拟量综合误差不应高于1.0%,开关量总和误差为0。
7.2.2 部分自控仪表的测量精度应符合生产需要,无明显误差。
7.2.3 鼓风机系统、污泥处置系统、消毒系统和回用水系统等封闭系统应具有现场显示和控制功能,同时应将主要数据上传至中控系统。
7.2.4 控制系统应具有专业的数据处理应用软件,具备在工作站上对历史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运算、报告、报表生成等功能。数据可查询时间不应少于2年或系统建成以来的时间,并预留数据安全上传接口。
7.2.5 应通过组态软件对数据进行实时处理,控制系统可实时显示各工艺设备的工况,对设备故障和工艺参数超限等数据进行实时报警,并具有分级报警、报警显示、报警处置记录和自定义报警限值等功能。
7.2.6 机房应建立工作日志,记录机房巡检运行情况,故障发生时应记录故障发生时间、现象、处理过程和参加检修人员等。
7.2.7 应定期检查网络设备工作状态,网络速度、运行配置应与设计一致。
7.2.8 控制系统中测量点的连锁值、报警值、量程、正反作用方式等信息修改时应先办理操作票或系统审批流程,经分管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留档后方可实施。
7.2.9 自动化系统应采用口令登录来控制对系统内的数据和控制点的访问。设置不同权限级别的用户名和口令,用户级别不同操作权限不同。
7.2.10 工控机使用的系统安装盘、驱动程序和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等应是正版软件,同时有专人负责保管。应用软件或配置在每次修改、更新后均应留有备份,需要更新的防病毒软件应随时升级。
7.2.11 操作员站(监控计算机)只允许使用专用应用软件对系统设备进行监视、控制调节和参数设置等操作,严禁修改或安装使用其它应用软件。
7.2.12 重要数据应有可作数据恢复用的定期备份。
7.2.13 由于系统或设备的变更,应修改相应的画面、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等内容时,以经过批准的书面报告或系统审核流程为准进行变更,变更后及时固化程序并作好备份。
7.2.14 系统使用率应达到 99.8%。
7.2.15 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系统应达到平均无故障时间 MTBF>8760 h。自动化系统现场控制设备应达到平均无故障时间 MTBF>50000 h。
7.2.16 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系统的可用性 Ap>98 %。
7.2.17 中央机房内的空气应洁净,其净化要求宜为尘埃小于 0.2mg/m3(粒径小于 10μm);H2O < 10ppb;SO2 < 50ppb;Cl2 < 1ppb。噪声不应大于 85 db,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机房的温度、湿度及其变化率要求见表 7.2.17。
3.jpg
7.3 信息系统
7.3.1 数据应被授权者正常使用,不应被非授权人员获取或篡改。
7.3.2 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信息系统的功能、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遵循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
7.3.3 城镇污水处理厂网络访问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网络边界部署访问控制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
2 能根据会话状态信息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或拒绝访问的能力,控制粒为网址级;
3 按用户和系统之间的允许访问规则,决定允许或拒绝用户对受控系统进行资源访问。
7.3.4 应对网络系统中的网络设备运行状况、用户行为等进行日志记录。服务器日志要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重要系统的运行日志应保存6个月以上。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分析系统日志,检查违规行为。
7.3.5 应对内部网络中出现的内部用户未通过准许私自联到外部网络的行为进行检查。
7.3.6 网络设备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登录网络设备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
2 对网络设备的管理员登录地址进行 IP 和 MAC 限制;
3 网络设备用户的标识应唯一;
4 身份鉴别信息应不易被冒用;
5 口令应具有复杂度并定期更换。
7.3.7 主机安全系统身份鉴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登录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
2 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管理用户身份标识应不易被冒用;
3 口令应有复杂度要求并定期更换;
4 当对服务器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听;
5 应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不同用户分配不同的用户名,确保用户名具有唯一性;
6 不得使用系统默认管理员帐号或数据库帐号进行系统应用、维护和管理。
7.3.8 主机访问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用访问控制功能,依据安全策略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
2 实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特权用户的权限分离,不得使用本地用户登录数据库;
3 限制默认账户的访问权限,重命名系统默认账户并修改默认口令;
4 及时删除多余的、过期的账户,避免共享账户的存在;
5 不得在局域网内使用简单方式共享用户文件或文件夹。
7.3.9 主机安全审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计范围应覆盖到服务器上的每个操作系统用户和数据库用户;
2 审计内容应包括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的异常使用和重要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相关事件。
7.3.10 主机入侵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系统应遵循最小安装的原则,仅安装需要的组件和应用程序;
2 通过定期进行升级补丁安装和设置升级服务器等方式保持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为最新状态;
3 在更新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和硬件固件、驱动程序前应阅读相关联的发行说明;
4 系统管理员严格权限控制,要求系统提供最少的服务、最小的权限。关闭与应用系统无关的网络端口和服务,防止非法用户的侵入。
7.3.11 主机资源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设定终端接入方式、网络地址范围等条件限制终端登入;
2 根据安全策略设置登入终端的操作超时锁定;
3 限制单个用户对系统资源的最大或最小使用限度。
7.3.12 涉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服务器上存储或传输。对重要信息应进行加密与数字签名处理,并确保信息完整性与抗抵赖性。
7.3.13 系统管理员应按照该各系统的信息安全操作和工作流程对本系统的防病毒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7.3.14 系统管理员应监控并定期审计本系统安全状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流分析通过全 OSI 七层解码,包括对数据库数据包进行分析,监控网络中数据流类型和内容,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根据数据协议类型发现当前数据趋势,协助分析网络状况,避免大规模病毒爆发;
2 监控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
3 监控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包括服务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 和内存使用情况及硬盘容量等;
4 监控重要文件和资源使用情况;
5 监控服务器网络连接情况、开启服务、传输数据包内容,跟踪非法连接;
6 监控业务系统进程占有的资源量;
7 监控业务系统的异常行为,包括异常中止、应用的异常连接等。
8 作业安全
8.1 一般规定
8.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为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维护管理消防设施与器材、应急照明和安全通道,生产现场宜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8.1.2 应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设施的操作过程实行操作牌管理制度。
8.1.3 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8.1.4 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安全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8.1.5 作业场所及设备设置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和《安全色》GB 2893 的有关规定。
8.2 一般作业
8.2.1 一般作业应单独制定操作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专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8.2.2 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和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8.2.3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和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和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和油污等清理干净。
8.2.4 相关方的作业安全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作业队伍时,应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
8.2.5 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做好防雷电保护措施。
8.2.6 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建)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8.3 特殊作业
8.3.1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8.3.2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应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时现在有专人监护。
8.3.3 电气、设备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的有关规定。
8.3.4 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性能相抵触化学品要分开存放。危险化学品使用应建立使用管理台账,剧毒品应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8.3.5 有限空间维修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和浙江省现行地方标准《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DB33/T 1149的有关规定。
8.3.6 登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登高作业及防护器材技术要求》DL/T 1209.1~9和《电杆用登高板》DL/T 1643。
8.3.7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前应释放静电,不得携带手机、打火机、火柴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进行动火、动土等作业。
8.3.8 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装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3 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4 雷雨天气不宜进行室外动火作业,大风天气不宜进行动火作业,雨雪天气应有防滑措施。
8.3.9 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SY/T 6279的标准规定。
9 安防管理
9.1 安防管理
9.1.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人力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
9.1.2 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合理划分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
9.1.3 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规划,并宜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9.1.4 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 的相关规定。
9.1.5 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的长效机制,保证系统有效运行。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物力防范、技术防范系统故障宜在 24 h 内修复。
9.2 安防设备
9.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能符合综治安全、设备安全管理需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生产系统、建筑物门禁系统和污水厂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周界监视无盲区,各工艺环节、重点部位不遗漏;
2 实现全天候 24h 不间断监控;
3 报警时有声光报警输出,并能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4 视频录像保存时间至少 90d。
9.2.2 运行维护和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保持自动化系统、设备完好与正常使用,机房和周围环境的整齐清洁;在处理自动化系统故障、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应进行运行值班人员交接班,直至测试或操作完毕方可交接班。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要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压力容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1
《安全色》 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5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 19517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 2686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787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 GB/T 6995.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431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05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60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7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409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596
《变电站登高作业及防护器材技术要求》DL/T 1209.1~9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
《电杆用登高板》DL/T 164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SY/T 6279
《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DB33/T 1149
《智慧供排水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B33/T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