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
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第五条工作实践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相应的基础能力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
2.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能力;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能力;
4.环境保护措施比选及其技术、经济论证能力;
5.相关技术报告和数据资料分析、审核能力。
(二)具备相应的工作业绩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一定数量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近3年内承担或者参与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科学研究课题,或者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1.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2.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二)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
2.建立和运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3.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交流与培训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
1.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软件;
2.配备一定数量的图文制作和专业仪器设备。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配备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技术单位的工作业绩和科研工作量以及配备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数量等情况,可作为建设单位比选技术单位的重要量化参考指标。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全职,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用工形式。
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分别是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指南所称相应类别,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
本指南所称近3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科学研究课题、标准、技术规范等的批准、审查、验收(鉴定)或者发布时间为起点计算。
本指南所称技术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技术单位。
附:重点项目清单
注:上述项目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未涉及规模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项目,但已列明新建、扩建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