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苏州市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规定,苏州市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未分类垃圾拒收运作出明确,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相关部门应当拒绝接收。
《条例》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
针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6月1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