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列入《名录》的地块应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
今后,将根据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审结果,对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行动态更新。
附件: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