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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报告《评审指南》的认识、影响和建议

   日期:2019-12-31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382    评论:0    
核心提示:2019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2019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指导和规范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活动的主要依据,要求遵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发布稿主要内容对比










重点问题影响和建议

适用范围:




《指南》开篇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的由市级、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的技术报告的评审要求。《指南》未就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的评审活动如何开展提出相关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由此《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并未明确规定修复方案的评审组织实施要求。当前各地采取的主要做法是由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评审活动,评审结束后或者出具复函,或者不出具。现实工作中,修复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是一个很重要的技术文件,直接确定了修复技术方案、二次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和投资需求,其论证和评审工作应得到足够重视。建议各省在完善技术报告评审管理体系过程中,明确修复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的评审操作细则。




关于评审组织实施方式:


《指南》开篇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的由市级、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的技术报告的评审要求。《指南》未就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的评审活动如何开展提出相关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由此《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并未明确规定修复方案的评审组织实施要求。当前各地采取的主要做法是由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评审活动,评审结束后或者出具复函,或者不出具。现实工作中,修复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是一个很重要的技术文件,直接确定了修复技术方案、二次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和投资需求,其论证和评审工作应得到足够重视。建议各省在完善技术报告评审管理体系过程中,明确修复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的评审操作细则。




部门分工:




正式发布的《指南》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评审全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这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过程。根据职责分工,调查报告和修复方案编制过程中所需要的地块范围的信息、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地块未来规划用途、用地审查和规划许可等方面的信息应到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收集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必要配合和有责任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告编制单位应将上述信息证明材料作为报告的附件。




关于评审后的管理:




正式发布的《指南》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评审全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这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过程。根据职责分工,调查报告和修复方案编制过程中所需要的地块范围的信息、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地块未来规划用途、用地审查和规划许可等方面的信息应到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收集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必要配合和有责任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告编制单位应将上述信息证明材料作为报告的附件。




关于从事单位的责任:




根据《指南》,形成了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了评审意见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做的,既是将评审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确定是否继续开展风险评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开展的,即是及时将评审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同时会同自然生态部门及时将地块纳入省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者移出该名录。


《指南》要求评审结束后,市级或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将“评审通过率”这一指标情况向社会公开。这反映出未来在对从业单位管理过程中,将采用这一指标来反映和衡量咨询服务技术水平,并向社会公开,达到逐步规范市场竞争的目的。从目前网上公开的信息来看,深圳市、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咨询服务机构在当地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报告的评审通过率的情况,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作者: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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