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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部长信箱答复

   日期:2020-01-07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1128    评论:0    
核心提示:目 录1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2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目 录
1
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2 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
3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4 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
5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否执行现有导则要求的回复
6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总量超标的回复
7 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是否仍需要请示地方环保局的回复
8 关于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的回复
9 关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的回复
10 关于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的回复

1、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2、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

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监管阶段涉及。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后现场执法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并没有提到针对排污许可证的检查。请问,在事后监管阶段,监察执法人员是否要针对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如何体现与许可证的联系?回复:首先,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需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证强化监督管理,才能充分发挥管理效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文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其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排污许可证实施证后监管执法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并且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年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重点排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


综上,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许可证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参考《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3、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


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4、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

验收技术指南中6.3.4 2)规定: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问:1、不少于2天,必须连续两天吗;2、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三个时均值还是三个普通概念的样品:以非甲烷总烃为例,是一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个气袋样品即可,还是要去采集三个时均值(每个小时等间隔采集三个气袋 共九个气袋);3、如果是必须采集三个时均值,请问这三个时均值在时间间隔上有什么要求吗?可不可以在连续的三个小时内完成?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验收监测频次”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但必须确保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二、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三、对采集三个时均值样品的时间间隔无强制要求,对于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的,可在连续的三小时内进行监测;对于间歇排放的,应在污染物排放期间监测并应捕捉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值,以确保监测结果能准确、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5、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否执行现有导则要求的回复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请教: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否应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及地面水、地下水、声、土壤、生态环境等技术导则的要求,特别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规划后续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内容是否应执行以上导则的要求。         回复: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规划后续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等内容可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及地面水、地下水、声、土壤、生态环境等技术导则的要求。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主要反映已实施规划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以收集规划实施中的定期监测结果和区域、流域的例行监测资料为主,也可利用区域其他已有监测资料。若上述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开展补充监测。

6、关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总量超标的回复

项目性质:金属门窗制造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件要求,对照此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均与环评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满足执行标准的要求,现仅总量指标超出环评批复总量指标的要求,企业无法正常完成验收,针对此类情况请问有什么解决方案?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因此,建议您咨询该建设项目原环评审批部门意见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7、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是否仍需要请示地方环保局的回复

1、新建化工企业建成后开车运行,地方环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报试生产请示。据了解,试生产已经取消了,那就意味着不需要上报试生产请示了。不知道环保局为什么还要这个东西?2、国家是否有新建化工项目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明确时间节点?企业具备验收条件是如何划分的。对整体工况负荷是否有明确要求?         

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公开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起止日期的同时,需将相关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二、关于建设项目验收期限、工况负荷等具体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规章制度中已详细说明,请您查阅。

8、关于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的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中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只是说明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完成环保措施,环保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其中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根据目前验收程序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没有关于环评登记表验收程序。所以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依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中有关要求进行?

回复: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9、关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的回复


2017.11.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目前,只有《固废法》尚未修订,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但我省于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两项行政许可,按照当前“简政放权”及“企业是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自体应履行自主验收”的精神,1.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省政府文件已经全面取消了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不再单独进行或考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部门进行的验收?2.如果省政府提前全面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企业自主验收涵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部分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是否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3.有省政府取消验收行政许可文件,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还是必须要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4.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的内容,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尚未修订,对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方面的规定仍然有效。此外,经了解,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5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8〕9号),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并提出了“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针对项目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您来信所提系列问题,已在该文件中予以明确,请您在相关网页查阅(http://sthj.ln.gov.cn/xxgk/zwgk/jsxmxxgkn/jsxmhbys/201802/t20180205_103887.html)

10、关于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的回复

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同时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回复: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来源:环保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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