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问:工业企业利用农村闲置的地块偷排废酸形成的渗坑属于污染地块吗?渗坑污染的治理和修复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吗?生态环境部门以渗坑治理过为由,不公开治理修复方案评估验收报告,是否合法?
律师事务所分析和解答:
一、工业企业利用农村闲置的地块偷排废酸形成的渗坑属于污染地块吗?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从上述规定看,认定“疑似污染地块”,是因为企业曾经在这些地块上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只要从事过相应活动,不管地块是否受到污染,都应当认定为“疑似污染地块”。
而认定“污染地块”,则应当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确认“疑似污染地块”是否“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超过有关标准,则属于“污染地块”。
换言之,认定“污染地块”的范围是“疑似污染地块”,而认定“疑似污染地块”的范围是,从事过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一般来说,从事相应活动的主体是明确的,只是对于地块是否受到污染不能确定。这明显区别于行为人“偷排”形成的“渗坑”。
因此,工业企业利用农村闲置的地块偷排废酸形成的渗坑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污染地块。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明显涉嫌环境犯罪,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渗坑污染的治理和修复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吗?
因为工业企业利用农村闲置的地块偷排废酸形成的渗坑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污染地块”,所以,这种渗坑污染的治理和修复显然不适用于该办法。
三、生态环境部门以渗坑治理过为由,不公开治理修复方案评估验收报告,是否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以“渗坑治理过”为由,不公开治理修复方案评估验收报告,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