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为加强全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将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并确定要实施治理修复的新疆昊鑫锂盐厂原厂区地块纳入该名录。现予以发布。
对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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