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通过排污单位自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生态环境部抽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通过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将有效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在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中该注意哪些事项?
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检查人员收集以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与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合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
排污单位上报或联网的自行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控情况;
群众举报、信访、环保热线、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查什么
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情况: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内容。重点检查监测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情况: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
自动监测检查包括站房建设标准化、排污口规范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废水流量计还应关注设备检定等情况。
自行监测结果的报送: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已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是否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平台录入手工监测数据,数据录入是否完整、一致、及时等。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单位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档案,对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布的自行监测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
委托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还应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测资质、能力范围、采用的分析方法适用性等,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包括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试剂耗材等保存、实验室环境等以及检测人员持证情况。
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情形判别
1、监测方案不规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排放情况变化后未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变更;
自行监测方案信息不完整;
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等不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2、监测数据不完整
实际监测指标与自行监测方案不匹配;
未开展监测且无相关情况说明支撑台账。
3、数据质量不受控
未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未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在内的监测台账记录不完整或未如实反映情况;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4、信息公开不到位
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数据传输率小于90%;
未及时录入手工监测数据;
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一致。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在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2017年4月以来,先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24项,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2018年、2019年,生态环境部检查了长三角、汾渭平原、珠三角和环渤海等重点区域的1099家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标准宣贯,逐步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提升监测方案设计、标准规范应用、数据台账记录、监测报告编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