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规划资源局研究拟定了《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更广泛听取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hanli@tj.gov.cn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
2020年8月7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韩丽,联系电话:87671532;
市规划资源局袁昭,联系电话:23145288;
市环境科学学会李海芳,联系电话:13752577113)
附件
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规范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原土地用地用途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规划代码为“R”开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规划代码为“A”开头)的建设用地地块;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等关停搬迁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附件1)关停搬迁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以下简称“市级评审”)。
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分局组织对市级评审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以下简称“区级评审”)。
(二)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确定评审组织方式、申请受理、档案和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建立专家库。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建立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各区生态环境局建立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及时分配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新增调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账户,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管,以及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职责:核实报告中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报市级评审的需填写评审申请表,按要求准备拟提交评审的材料(附件2),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turangchu@tj.gov.cn及 sghhzrzyjlyc@tj.gov.cn,并与相关人员联系。
2019年5月31日前已完成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及修复效果评估的地块,可直接将全部资料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管理系统;涉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实施后未完成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及修复效果评估的地块,应根据上述两个标准及时调整报告结论并申请重新评审。
组织评审部门负责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并出具受理确认单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组织评审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需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市级评审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在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至少3名专家,申请人、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土地收储单位、项目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和规划资源分局均应派员参会。评审会前向专家送达相关拟提交评审的材料,专家应按照相关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区级评审可参照执行。
(三)评审意见
评审应当就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符合性、数据有效性、报告内容全面性、目标和基本要求科学合理性、结论明确可信性等主要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提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是否通过、该地块基于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是否达到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是否通过,该地块基于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接受、是否应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是否通过,该地块基于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是否具备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条件”等结论。结论为“不予通过”的,应明确具体修改要求。
评审意见表明相关报告需要修改完善后通过的,应在完善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修改确认单并由专家组签字确认;评审意见表明相关报告存在重大瑕疵,需要补充调查、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申请人完成修改后重新评审。
生态环境部门于评审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文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档案、信息管理
(一)档案管理
组织评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及修改确认单等相关材料(附件3),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二)材料上传
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后将报告及相关文件按要求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及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全面规范填报信息。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及信息填报工作。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将报告的评审意见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及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三)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定期将报告评审情况予以公布(每半年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等项目。2020年12月底前,区生态环境局将评审相关情况(附件4)汇总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此后每半年上报一次,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公开。
五、监督管理
(一)第三方组织评审专业机构的职责。第三方组织评审专业机构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应主动予以回避。
(二)相关专家的职责。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主动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对提交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市级评审的第三方组织评审专业机构应在专家评审期间,对每位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操守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第三方组织评审专业机构负责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违反相关规定,在评审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区级评审可参照执行。
(三)报告编制单位的职责。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津环土〔2019〕57号文废止。
附件: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级评审清单;
2.申请材料;
3.归档材料;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