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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有哪些

   日期:2018-04-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环评司负责人    浏览:2452    评论:0    
核心提示:采用现场检查、监测、遥感、卫星......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实施意见》制定目的、内容等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是自觉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我部以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问:《实施意见》中提到的“事中”和“事后”怎么区分,分别监管哪些内容?

答: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针对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也有区分。

加强事中监管,主要是要求环保部门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评价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问:《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日常监督管理主体是谁?

答: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同时要利用环境保护督查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问:《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创新监管方式,具体会如何开展监管?

答:环境保护部正在建设“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届时会将环评审批系统、环保验收系统、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等进行整合,并在合适的时机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对接。监管部门利用“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推送的相关数据,采用现场检查、监督监测、遥感校核、卫星核查等手段开展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根据监管内容,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双随机”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完成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意见》对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抽查数量比例进行了设置,规定不低于10%。对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

问: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不同单位强化了哪些惩戒问责措施?

答: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既要落实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责任,也要落实环保部门责任,要进行追究问责。对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不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行为。对建设单位,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规定等违法行为。对环评单位,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重点,查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环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环境保护部将定期通报累积失信次数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要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采取区域限批或者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措施。

问:请介绍一下下一步推动《实施意见》贯彻实施的工作考虑。

答:制度的生命在于严格执行。为执行好《实施意见》,环境保护部近期将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开展《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提高各方对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并且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划分,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二是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2017年启动全国的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已经对300余份环评文件进行了抽查,今年开始,环境保护部将每季度抽查一定数量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也就是说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将常态化,通过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以及相应审批情况的梳理,可以对环评单位从业情况和环保部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开展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专项督导。要对环保部门履行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情况和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督导,对于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进行警示,要逐步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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