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超标排污企业可被关停
法律条文
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文解读
在限期治理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发现利用限期治理作为企业超标排污“护身符”等现象,对违法者及行为网开一面。而本条规定则是对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的修改,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措施。
根据新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或者依据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治理期限内,也不能违法排污,如果符合违法排污的情形,一样要处以罚款、按日计罚。
延伸阅读
《佛山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排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行黑名单管理。对连续两次超标排污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未能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实行关停。
根据意见,对于污染源将实行“严监控”管理。陶瓷、玻璃、铝型材等重点行业、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建设工地、未改燃清洁能源的10蒸吨/时以上工业锅炉等纳入自动监控,建立全天候监控网络。
违法排污行为将“零容忍”查处,实行“九个一律”:对环境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的,一律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私设暗管排污的,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的,故意或放任偷排乱倒污泥、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在实施处罚的同时,一律依法实行停产整顿。连续两次超标排污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未能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实行关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要求的,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无牌无证且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违法排污企业将进入“黑名单”。对存在私设暗管排污的,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故意或放任偷排乱倒污泥、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无证照经营等故意排污的,各级环保部门将其业主身份信息列入“黑名单”,建立和共享数据库存,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建立联动响应机制。
执法案例
2014年2月,狮山镇召开了“治污、治违”千人动员大会,全面拉开了2014年铁腕治污的大幕。截至9月底,狮山镇共关停无牌无证或高污染企业1032间,大型行动85次,行动人数达5300多人次。
自2014年8月起,经过周密部署和研究,三水区环保局和云东海街道办果断采取行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农场内的污染企业实施了分批关闭,一个多月来共出动执法人员251人次,关闭了35家违法排污企业。
佛山市、区、镇街三级环保部门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进行联合环保执法,并出动“环保警察”“环保城管”对干休所农场内无牌无证污染企业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了6家小作坊式工厂。据了解,干休所农场内约有130家无牌无证工厂,通过连续几个月的强力打击,目前已关停了11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