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按日计罚
法律条文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条文解读
(1)“按日计罚”针对哪些行为?
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按日计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此具体为8种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情形。
(2)“按日计罚”期限如何界定?
对新环保法中未具体规定的按日计罚期限,《环境保护按日计罚暂行办法》将其明确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即送达责令整改书后,30天内环保部门随时可能复查,如果复查未整改,就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改正则不进行处罚。
(3)“按日计罚”罚款数额怎么计算?
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如果环保执法人员在复查最后期限,即第30天去复查,发现企业未整改,那么按日计罚的金额,就是原处罚金额乘以30天。对于未改正的,环保部还将在按日计罚的同时,做出新的整改书,进入新的按日计罚周期,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但对排污者在30天的整改期内认真整改,但在30天后继续排污的情形,环保部表示目前还只能依赖公众监督和举报。
执法案例
2007年9月1日,重庆市人大修改《重庆市环保条例》,在全国率先实行按日计罚,如果企业拒不改正,罚款每天累计,上不封顶。
2009年,重庆川庆化工厂因超证排污、无证排污的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被实施“按日计罚”8次,罚款金额共计1606万元。
重庆江合煤化集团公司因污染从2011年6月1日至8月31日,被处罚4次,累计罚款1840万元。
重庆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公司从2013年4月1日至5月19日、5月26日至5月30日、6月20日至9月14日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按日累加处罚,共做出按日累加处罚决定20次,累计罚款28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