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严重污染环境工艺“零容忍”
法律条文
新环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条文解读
实行淘汰和禁止引进制度,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
本条明确了对落后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并规定应当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三种:(1)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2)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3)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
本条所说的“转移”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能导致工艺、设备和产品转移的行为。作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我国沿海地区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将在沿海地区已经被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继续使用,从而造成污染物排放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现象。
延伸阅读
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局 机械工业部 国经贸资〔1997〕367号)
序号 |
工艺或设备名称 |
淘汰期限 |
可替代工艺及设备 |
备注 |
1 |
75型、89型改良型焦炉 |
1999 年底 |
碳化室高度不低于2.8米,年产焦20万吨及以上的机焦炉,配套煤气净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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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蛋)窑生产水泥 |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
不需要进行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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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通水泥立窑 |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
不需要进行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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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窑径小于2米(含2米),即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 |
1997 年底 |
不需要进行替代 |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0年底 |
5 |
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 |
2000年底 |
根据“上大改小”的原则,以7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改造 |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 |
6 |
20万重量箱以下(含20万重量箱)小平拉玻璃生产线 |
1997年底 |
浮法玻璃生产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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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窑烧砖 |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
隧道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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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800千伏安以下(不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 |
2000年底 |
3600千伏安 以上的铁合金电炉 |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 |
9 |
叠轧薄板 |
2005年底 |
热连轧薄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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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化铁炼钢 |
2005年底 |
利用铁水直接炼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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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平炉炼钢 |
2005年底 |
转炉或电炉炼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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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铅烧结锅 |
2000年底 |
鼓风烧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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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铅吸风烧结机 |
1997年底 |
鼓风烧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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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横罐炼锌 |
1997年底 |
湿法炼锌、密闭鼓风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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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CFCs生产气溶胶产品工艺 |
1997年底 |
用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替代气溶胶产品生产中使用的CFC-11或CFC-12 |
医用部分及不能用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替代部分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