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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环保“三同时”制度

   日期:2018-06-14     浏览:233    评论:0    
核心提示:【以案说法】环保“三同时”制度法律条文新环保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以案说法】环保“三同时”制

法律条文

新环保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新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执法案例

 

案情回放

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以来,每天制造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酒店的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对该酒店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与此同时,周围居民以酒店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评析

我国环保法中的“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因此,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都应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本案中,凯伦酒店以自己是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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