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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污染环境的法定免责事由

   日期:2018-06-14     浏览:199    评论:0    
核心提示:以案说法:污染环境的法定免责事由执法案例案情回放养殖户吴某一日发现自己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虾死亡现象,经详细排查,系附近某化

以案说法:污染环境的法定免责事由

执法案例

案情回放

养殖户吴某一日发现自己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虾死亡现象,经详细排查,系附近某化工厂的排污管道发生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吴某当即抽水捕鱼,积极挽回因污染导致的进一步损失。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当地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于是,吴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某化工厂赔偿因此次污染造成的所有损失39992元。某化工厂在答辩状中称,一、自己没有任何主观过错;二、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免责事由一般有三:

(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的;

(2)受害人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3)第三人过错。从本案来看,某化工厂提出的抗辩理由完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理应不予采纳。法院应判决该化工厂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有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先请求环保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不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需积极防止灾害的进一步扩大,努力避免损失的继续发生,否则因消极应对而导致的损失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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