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细化明确河长、湖长设置要求,建立规范的河长、湖长体系,浙江省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河(湖)长设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加快推进全省河(湖)长制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步伐。
■ 明确体系框架,规范河(湖)长设置
《规则》首先明确了河(湖)长体系的总体框架,就是要秉承“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宗旨,在全省搭建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并将湖长体系纳入其中统一管理,包括全省所有湖泊、水库,名称统一为“湖长”。
另外,要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要担任总河长,即双总河长,并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担任乡镇级及以上河(湖)长,由村级负责同志担任村级河长,由所在河流的河长担任湖泊(水库)湖长。其中,湖泊(水库)湖长也可单独设置,而且各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湖库管理保护要负总责。
河(湖)长体系的总体框架定了,对于河长、湖长具体如何设置,《规则》指出,跨设区市的钱塘江、瓯江、苕溪、运河、曹娥江、飞云江等6条河道干流最高层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千岛湖(新安江水库)和仙霞湖(湖南镇水库)最高层级湖长由钱塘江省级河长担任。太湖(浙江省境内)最高层级湖长由苕溪省级河长担任。
除了这6条河和3个湖泊(水库)之外,设区市负责同志原则上要担任本地其他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和河道治理问题特别突出、功能特别重要、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县级河道的最高层级河长,以及本地跨省其他湖泊(水库)、跨县级行政区域重点湖泊(水库)和设区市域内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大型水库、市直管湖泊(水库)的最高层级湖长。
县(市、区)负责同志原则上要担任本地不跨县(市、区)县级河道和河道治理问题特别突出、功能特别重要、跨乡镇行政区域河道的最高层级河长,以及本地跨县级行政区域其他湖泊(水库)、跨乡镇湖泊(水库)和县域内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中型水库、县直管湖泊(水库)的最高层级湖长。
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原则上要担任本地河道治理问题特别突出、功能特别重要和跨行政村河道的最高层级河长,以及本地其他湖泊(水库)的最高层级湖长。
■ 推动河(湖)长网格化、全覆盖
除了规定最高层级河(湖)长的设置规范,《规则》还进一步说明,要在最高层级河(湖)长确定后,根据河道所流经行政区域和湖泊(水库)所在行政区域,分级、分段、分区设立各级河长、湖长,直至村级,并且农村小河道也可以村为单位设立片区河长,切实形成河(湖)长的网格化、全覆盖。
就河(湖)长设置后的公布和调整,《规则》强调,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河(湖)长名单,同时在水域沿岸显要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其中,乡镇级以上河(湖)长必须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如发生河(湖)长人事变动,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老河(湖)长的工作交接,并及时更新媒体、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公示牌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