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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报7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日期:2018-06-27     浏览:260    评论:0    
核心提示: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贺迎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陕西省纪委通报7起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追究问题,具体如下。1.

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贺迎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陕西省纪委通报7起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追究问题,具体如下。

1.西安市周至县水务局和相关单位对黑河流域盗采石料监管不力问题。2016年,西安市周至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日常管理流于形式,致使108国道黑河流域41公里至48公里区间,发生多处人为破坏河道安全护墩、河道内盗采石料和无牌车辆非法拉运石料等问题。2017年1月,周至县水务局黑河管理站山区段段长蒋小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站站长王西院、副站长刘亚合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站工作人员刘远民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县水务局总工程师韦小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周至县陈河镇纪委书记张永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陈河镇镇长李长青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晓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该办公室主任万建民、副主任张建军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周至县交警大队马召中队中队长王佳宁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办和相关单位对木卜村垃圾围村、污染环境整改不力问题。2017年2月,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办木卜村垃圾围村、影响环境卫生问题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在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工作期间,木卜村未严格按照要求对村内垃圾进行清理、清运及掩埋,致使垃圾长期堆放、随意焚烧,造成环境污染。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此履职监管不到位。2018年4月,乾县城关街道办木卜村村委会主任刘兵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主任杨涛受到政务记过处分,二人职务被罢免;木卜村包村领导、城关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冯鸿鹏、城关街道办副主任兼环卫所所长张宣党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人被免职;城关街道办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杨辉、城关街道办环卫所干部王理论、赵振华、程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乾县人社局就业中心干部、原木卜村驻村第一书记冯俊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城关街道党工委书记姚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城关街道办主任李旭受到政务记过处分,二人被免职;乾县城乡一体办主任付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乾县环保局副局长唐荣、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侯晓录分别被诫勉谈话;2018年5月,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满池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汉中市西乡县林业局、国土局、水保局等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监管不到位问题。2014年至2017年,汉中市西乡县有关部门履职监管不到位,致使辖区内某企业未采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弃渣随意堆放,不按规定修建排污设施,环保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长期非法占用林地320余亩。2017年12月,西乡县林业局副局长侯兴才、森林公安分局局长胡长宽、县国土局副局长兼执法监察队队长李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县水保局党支部原书记艾芸、环保局副局长曹新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水保局政策法规股股长马新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县水保局原局长廖义强、环保局局长佃光辉分别被诫勉谈话。

4.商洛市商南县城市管理局对污水溢流河道监管不力问题。2017年5月至10月汛期,由于河水暴涨,商洛市商南县城区的雨水和污水全部进入污水管道,造成部分污水管网的检查井井盖被掀起,污水外溢,有三处污水从主排水管网检查井溢流河道。2017年11月,商南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苗青山被谈话提醒,副局长党友、市政公用事业股股长宋光福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安康市汉阴县安监局对企业落实环保措施督促不力问题。2016年12月,安康市汉阴县委县政府发文要求辖区内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底建立规范的尾矿废水收集池,制定废水中硫铁污染物对河沟水体污染的治理措施,对河沟水质进行监测。截至2017年5月,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县安监局对该问题重视不够,履行督促整改职责不到位。2017年11月,汉阴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连远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宝鸡市千阳县河道管理站对草碧镇非法采砂监管不力问题。2016年3月至11月,宝鸡市千阳县河道管理站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巡查时,多次发现草碧镇河道沙厂非法采砂问题,但一直未予处理,导致非法偷采行为屡禁不止,对环境造成破坏。2017年2月,千阳县河道管理站站长赵彩奎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7.榆林市榆阳区煤炭局对煤炭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监管不到位问题。2018年1月,陕西省大气污染专项督查组在榆林督查期间发现,榆阳区煤炭局管理的部分煤炭企业存在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该局未落实区政府安排的相关任务。2018年5月,榆阳区煤炭局局长张建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责编:贺迎春、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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