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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3-26     浏览:1565    评论: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质量,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做好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探索推进产业园区项目环评审批改革,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环评[2016]61号

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试点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质量,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做好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探索推进产业园区项目环评审批改革,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在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基础上,实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质量和效力,推动优化园区在城市总体空间格局中的布局和定位,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园区内产业布局等,进一步明确和增强园区发展的环境支撑,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同时,通过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为项目环评文件在类别和内容等方面的进一步简化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守红线,强化约束。以资源环境承载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提升规划环评约束力。

  加强指导,提高效率。强化试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管理,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园区,可以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简化环评内容。

  凝聚合力,重在落实。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和地方环保部门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在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落实,对违反规划环评要求等情况采取限制性措施,保障规划环评源头预防作用落到实处。

  (三)试点范围

  发展潜力大、生态环境相对敏感、易产生布局性环境问题、可能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作为产业转移载体的重大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园区等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园区将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参与本次试点的产业园区名单见附件)。

  二、制定规划环评结论清单

  试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在优化园区城市定位和布局的基础上,制定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具体要求,作为规划环评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清单

  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识别规划范围内可能涉及的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以及其他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生态用地等区域,划定应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基于生态空间保护要求,优化区域内生产和生活空间,明确各类空间的四至范围和管控要求。对于范围较小、单纯实施工业开发的园区,生态空间清单可简化。

  (二)探索提出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根据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提出园区规划范围内主要常规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上限清单,及危险废物产生总量控制清单,据此提出近期适宜的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相关行业开发强度和规模的调控建议。

  (三)制定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通过列表的方式,提出规划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明确应禁止及限制准入的行业清单、工艺清单、产品清单等,说明制定的主要依据、标准和参考指标。对于符合各项结论清单的园区建设项目,还应提出项目环评可以简化的具体区域、具体行业范围、类别、准入要求等建议。

  三、强化清单贯彻落实

  (一)推动三张清单融入规划决策

  发挥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体作用,在规划环评编制时,保障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全程互动,提升规划环评质量,完善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在报送规划草案时,应说明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采纳落实情况,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在规划实施时,将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融入园区管理,严格控制园区开发边界、科学调控产业开发强度、强化行业和环境准入,推进环境目标与发展目标同步实现。

  (二)将三张清单纳入规划环评审查

  环保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审查,国家级园区仍按程序报我部召集审查;省级园区由省级环保部门召集审查,审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我部征求意见,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经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我部。

  审查中应重点关注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环境合理性,根据审查意见完善清单,结合清单进一步明确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可以简化的具体意见,纳入审查意见后实施。审查后,对发现规划审批机关未采纳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等意见建议的,应要求其依法逐条做出书面说明。

  (三)在联动管理中贯彻落实三张清单

  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强化联动,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及类别。其中,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降低,一般不包括化工、石化、冶炼类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以及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简化为报告表、报告表可简化为登记表,在项目环评审批时,仍依据简化前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管理,暂不因与规划环评联动而改变项目环评审批层级。

  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不予受理或审批。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评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不得作为与项目环评的联动依据。

  四、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部将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专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试点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管理方式。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规划环评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我部。

  (二)稳步推进实施。力争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园区的规划环评审查。2017年6月底前,试点园区所在省级环保部门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我部,重大问题随时上报。我部将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有关管理模式和技术规范。

  (三)强化监督管理。相关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环境影响核查,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简化项目环评,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试点园区,要采取限制性环评管理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开展宣传教育。环保部门应积极支持试点园区管委会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园区间环境管理经验交流。选取典型案例,推动纳入党政领导专题培训,做好媒体宣传。

  附件:试点产业园区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1日印发

  附件

试点产业园区名单

 

序号

省  份

级 别

园区名称

1

河北省

国家级

河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2

河北省

国家级

曹妃甸新型工业化基地

3

江苏省

国家级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4

江苏省

国家级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5

江苏省

国家级

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

浙江省

国家级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7

浙江省

国家级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8

江西省

国家级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国家级

宁夏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0

河北省

省级

河北新河经济开发区

11

河北省

省级

承德双滦经济开发区

12

浙江省

省级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13

江西省

省级

江西贵溪工业园区(江西贵溪经济开发区)

14

湖北省

省级

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

15

湖北省

省级

西塞山工业园区

16

湖北省

省级

仙桃食品工业园

17

湖北省

省级

湖北宜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8

广东省

省级

揭阳金属生态城

19

贵州省

省级

双龙临空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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