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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日期:2018-09-1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298    评论:0    
核心提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到2020年,我省将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早在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江苏便是7个试点省市之一。先行先试,在新出台方案中具体凸显哪些亮点?

损害生态环境,“应赔尽赔”

因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长江水域,江苏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要求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5482.85万元。这是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过去两年多的试点中,江苏诸多探索被国家层面吸纳。9月12日,江苏新公布《方案》,是在全国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试点期间经验成果,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江苏《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方案》确定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说:“‘应赔尽赔’是指该赔的要素一定要赔全。比如安徽海德案件中所涉及5482.85万元,就包含了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只有做到‘应赔尽赔’,才能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不再铤而走险。”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去年1月发布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此次《方案》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设区市政府,规定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相关人士解释,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效率。

高规格推进,多部门协同

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我省高规格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还是2018年省领导重点联系的改革任务之一,展现我省守护蓝天碧水的决心。

《方案》一大亮点是政府部门分工明确。明确省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7个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财政、法院、检察院、卫计委、法制办等其它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也一目了然。“《方案》让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路径和方向。”省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省农委负责办理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并指导设区市开展这方面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明确,省、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这样的做法是江苏独创。”贺震说,法制工作部门的参与可以更好地把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避免相关部门工作中出现违法现象。

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

《方案》提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方案》明确生态赔偿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和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为加强考核监督,将把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我省还将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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