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责。
根据问责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水污染防治的问责对象为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主要包括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县(市、区)委书记以及设区市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列入量化问责考核的主要指标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量化问责的情形是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或 PM2.5浓度排名落后(县市区按排名后10位,设区市按排名后3位),且仍对工作重视不够,环境空气质量依然恶化严重(PM2.5浓度单月或连续恶化超过一定比例,或者全年累计多个月出现恶化情况),或者未能完成年度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约束性考核目标。
问责办法特别规定了设区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均位列后3位,且全年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中任意一项指标较上年同期恶化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委书记实施问责。
水污染防治方面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根据地表水国考断面水污染物超标程度或年度出现水质同比恶化的次数不同,对应不同的问责对象;二是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情况。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意一项未完成的,或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均要被问责。(记者高岗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