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以及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建材工业企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