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条例突出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水环境保护四项基本制度。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沱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沱江流域,是指沱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