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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日期:2019-07-20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460    评论:0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等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加强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及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水的,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依照相关规定将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网。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收集处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建设垃圾焚烧设施。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和渗滤液处理等措施,确保生活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编制实施本地区内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并及时组织黑臭水体整治,综合评估整治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黑臭水体总体整治完成后,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水体养护的职责分工及责任单位,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黑臭水体及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等的日常巡查和清理,采取措施保持水面及沿岸清洁。


第三十六条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情况或者应急调控需要,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水污染物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予以实施,保障沱江流域水生态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对流域水环境的危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饲料添加剂,推进沼渣、沼液、菌渣等有机废弃物的科学还田利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产前从源头上控减产生的数量,产中采取过程管理,实现达标或减量化排放,产后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并鼓励实现零排放。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专业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鼓励水产养殖生产者采取措施,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流水养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和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渔药和渔饲料,防止水产养殖业污染。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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