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山东市场监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称,2020年1月1日起,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在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技术评审机构:
2018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 245号,以下简称《补充要求》),于2019年5月1日实施,在通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提出了特殊要求。为切实落实好《补充要求》有关规定,规范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补充要求》的规定
根据国家两部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提出的新要求,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业务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满足《补充要求》有关规定。
二、做好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对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资质认定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单独附表。
(二)在《补充要求》实施前,已取得资质认定,具备相关生态环境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提出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扩项考核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满足《补充要求》,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名单及其“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
(三) 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三、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的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补充要求》的有关条件和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并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迫溯制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四、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按照“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有关企业委托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服务时,要选择符合《补充要求》的机构,并将签订的委托合同向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委托的监测技术要求负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通过落实《补充要求》规定,规范提升一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清退一批不能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检测)要求的机构。进一步严格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管,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定期互通
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信息,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机构无资质、超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虚假数据和报告等行为,形成监管合力,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