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入园进区,但直排外环境企业必须 实施尾水深度处理,一律执行最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排放标准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严格的企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排放标准比《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宽松的企业,或者没有行业 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级 A 标准。
(一)屠宰场、垃圾填埋等具有明显服务范围的民生类企业;
(二)矿山、纯净水等受生产资料限制,搬迁后无法正常生 产的企业;
(三)污水可以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并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企业;
(四)受园区接收条件限制,亩投资强度、亩税收等达不到 进入园区要求的企业;
(五)通过企业生产、废水处理工艺提升改造,废水全部循 环利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
(六)其它确实不具备入园进区条件的企业。
四、工作步骤
1、摸清底数。在前期排查基础上,对全市境内的涉水排污企业再次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园区外涉水工业企业底数。
2、建立清单。对照园区外企业保留条件,对全市涉水工业企业提出分类整治意见,结合工业企业的意愿,制定园区外涉水工业企业分类整治表,包括工业企业入园进区表和保留企业提高 整治表。
3、分类整治。保留企业: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自 2018 年起执行最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 业,实施停产整治,经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恢复生产;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 府负责依法关闭。 入园进区企业:按照入园进区时间表如期完成入园进区搬迁 工作。未入园进区前,企业污水排放执行最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对逾期未能实现入园进区的企业,实施停产。
4、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执法力量对涉水工业企业逐 一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督促入园进区企业如期完 成搬迁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为本工作方案的 实施责任主体,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 园进区任务目标,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入园项目管理和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入园 项目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能,依法行政,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 管强大合力,从项目引进、建设、落地、投产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优良环境。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中行动迟缓,不能圆满完成园 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工作任务,以及园外涉水工业企业非法 排污,造成严重环境事故或被媒体曝光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时间表
2.保留企业提高整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