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家具制造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使用的水性涂料需满足国家HJ 2537的相关要求。
5.2 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
5.3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5.4 溶剂型涂装应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涂装作业的有机废气应做到有效收集并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5.5 调漆间、烘干间或晾干房均应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6 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识。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建设满足HJ/T 397相关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6.1.2 新建家具制造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改(扩)建家具制造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
6.1.3 污染源监测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照HJ/T 55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6.1.4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HJ 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2 分析方法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